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代替侵权人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商某原系某物业公司员工,离职后冒用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欺诈案外人俞某,私自收取其支付的款项五十万元,并将该款挥霍一空。后经俞某报案,商某被法院认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对商某犯罪行为所涉款项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向俞某赔偿损失及案件相关费用十万余元。

由于商某的原因导致物业公司替代其承担了赔偿责任,故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向商某追偿替代支付的赔偿金。被告商某则辩称,其因犯合同诈骗罪正在服刑,无能力清偿借款,只能待其刑满释放后再尽力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出于非法占有第三人钱款的故意对其实施了诈骗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作为直接侵权人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现原告由于存在内部管理体制上的漏洞与外部通知义务上的缺失,已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第三人承担并履行了相应赔偿责任及支付了相关案件费用,故原告有权向直接侵权人即被告就已履行的款项主张追偿权。

故法院判决被告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十万余元。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