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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肢体冲突,赔偿他人后又要求讨回

健康权纠纷一案,R与T系夫妻关系,双方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H系T父亲。R为从H、T处抱回儿子同案外人M、L及N一行共四人与H在浦东新区公路附近一座桥面上发生肢体冲突。同日H向公安局浦东分局六灶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于同日开具验伤通知书。上海律师

H至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额颞叶硬膜下血肿”,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H遭外力作用致左侧额颞叶硬膜下血肿、头皮瘢痕形成、右足踝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伤。”上海律师

公安局浦东分局就H被故意伤害案决定立案侦查。同日M及L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次日N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相关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事发当天R自H身后将骑在H肩上的儿子抱下,并进入N驾驶的小轿车欲驾车离开,M及L负责阻拦H,在H挣脱并扑在缓慢行驶的轿车左侧拉住反光镜不让轿车驶离时,两人将H拉拽离开车辆,车辆驶离。上海律师

H、T作为甲方、R作为乙方、M作为丙方、L作为丁方、N作为戊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因为对儿子探望的问题,乙方在上午10:47在公路桥西侧,叫了三名小弟兄拦下甲方H及其四岁的儿子(范某),双方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甲方H左侧头颅内出血,于12月5日开刀进行手术治疗,经医院抢救后已脱离危险,于12月13日出院,因双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问题,故申请进行调解。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乙方自愿一次性支付赔偿H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共计300,000元整,对后续费用等进行司法鉴定后再作补偿。……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对乙丙丁戊方的相关法律的刑事责任。……”上海律师

R、H、T及担保人、调解员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调解专用章”。H出具收款收据一份,确认收到R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00,000元整。H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R及M、L、N四人的行为放弃追究刑事责任。

M、L、N被取保候审。公安局浦东分局因H被故意伤害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并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M、L、N因不构成犯罪被解除取保候审。上海律师

R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撤销R与H、T在川沙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关于R赔偿给H300,000元的内容;请求判令H、T返还R3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H、T承担。R受伤与E无关,R年纪较大,隐瞒高血压病史。涉案刑事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签署调解协议时在春节之前,E的朋友亲戚被关押在看守所里,E迫于压力,对刑事案件不了解,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签订调解协议,此协议应予以撤销。上海律师

H、T辩称,人民调解协议是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下达成,经双方签字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E签订调解协议时对其违法行为有认知,公安机关撤销涉案刑事案件的决定不影响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故要求维持原判。上海律师

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协议,应作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R提出案外人M等三人无犯罪事实,该协议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R在该份调解协议中对H损失的概括性认可,除了考虑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以外,更多的是为了对M等三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H放弃对R一行四人的刑事责任主张及对妻子及岳父的歉意等,该调解协议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无显失公平,亦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胁迫等情形。上海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讼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存在可撤销的事由。E出于为了M等三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R放弃对E等四人刑事责任主张的考虑,希望能够获得R谅解,从而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E称不存在R当天头部受伤情况、其十日后就诊与其高血压病史相关,与验伤通知书、就诊记录和鉴定意见书不相符合,对此不予采信。上海律师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使撤销权的理由。E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其四人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认知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被胁迫等情形,E对其四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的判断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故E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可撤销事由,对E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H被故意伤害案被撤销,此系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公诉案件侦查及审查职能之行为,非本案调解协议可撤销之依据,R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有正确判断。(2018)沪0115民初18417号(2018)沪01民终1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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