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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夜排档无故被打伤,摊主是否要赔偿

苏先生和两个朋友约好在大排档吃夜宵,吃得正欢,听见邻桌一名醉酒男子和路过的一名女子起了争议,女子路过不慎碰到了男子,不过也无大碍,但喝醉酒的男子却不依不饶,非要让女子称自己为哥哥才肯罢休。后来女子的丈夫过来,和醉酒男子发生了口角,但醉汉不依不饶,他的同伴也都喝得醉醺醺的,双方因口舌纠纷变成了扭打,刚开始双方拳脚往来,后来就变成了持酒瓶互掷。律师

在一旁吃饭的苏先生成了无辜的受害者,他被一个酒瓶大众了眼角,立刻发生了淤青,而且破碎的酒瓶还划破了他的额头,鲜血立刻流了下来。看到苏先生出事了,醉酒男子和女子的丈夫都住了手,很快,双方灰溜溜地逃走了,只留下苏先生和他的两位朋友。

之后苏先生去医院就医,花去了几千元的医药费,并且眼睛和额头还经常疼痛不已,医生说要过几个月在根据恢复状况决定后续的治疗。明明是去吃夜排档,却不料被他人误伤,气愤的苏先生找到夜排档的摊主,要求他提供酒醉男子的信息,但夜排档老板却表示该男子第一次来他的饭摊吃饭,自己也不认识,至于那名女子的丈夫倒是看见过两回,但自己和他也不熟悉,不知道姓甚名谁,实在无法提供更多的信息。

苏先生就要求夜排档老板对自己的受伤进行赔偿,但夜排档老板认为自己和两个伙计都已经进行了劝架和制止,后来苏先生受伤后,他们又打电话报警,还把苏先生送到了医院,那天晚上他们也有损失,好几桌客人因打架,都没有支付餐费就离开了。夜排档也是这次斗殴事件的受害者。律师

针对苏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夜排档的老板和伙计已经进行了劝架,在事故发生后又报警,还帮忙将苏先生送到了医院,对于夜排档来说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苏先生额头被打伤的损害后果并没有过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欣慰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苏先生的额头被打伤,是第三人醉酒男子和女子丈夫所为,不属于夜排档老板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故而夜排档老板并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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