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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助动车在人行道发生口角,车主被殴打承担次责

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湖滨路济南路路口,杨S和王C双方因杨S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产生语言纠纷。次日,杨S来到湖滨路济南路时,王C纠集多人对杨S进行殴打,造成杨S身体受伤、眼镜损坏及金项链遗失。杨S为此支付医疗费257.50元。

杨S诉称王C因昨天的停车纠纷而纠集十余人殴打杨S。导致杨S头背部等多处身体受伤、其佩戴在身上的金项链遗失、眼镜损坏。要求王C支付杨S医疗费257.50元、律师费4000元、眼镜损失费500元,金项链损失费10,011.70元。

以上事实,由接报回执、验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费单据及病历、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人证言、公安卷宗、黄浦分局新天地治安派出所调取涉案的公安卷宗等为证据。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王C双方因杨S将其摩托车停放在湖滨路济南路人行道上而发生纠纷,公安局黄浦分局新天地治安派出所公安卷宗及证人洪Z的证人证言证实王C纠集多人对杨S进行殴打,导致杨S身体受伤、眼镜损坏及金项链遗失。故王C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杨S明知人行通道不能停放车辆但仍将其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而与王C产生纠纷,杨S亦对此次纠纷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现杨S要求王C赔偿医疗费、律师代理费、眼镜损失费、金项链损失费之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律师代理费、眼镜损失费、金项链损失费的具体金额酌情确定。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判决王C十日内赔偿杨S医疗费、律师费、眼镜损失费、金项链损失费共计10,300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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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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