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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管被高压线吸住,电力公司赔偿否

陆L、张Z、檀T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陆L与案外人严甲系夫妻,两人来沪多年,以安装不锈钢制品为生,于生育一女严乙,一子严丙。严甲溺水身亡。张Z系上海市崇明县庙镇民华村村民。檀T亦来沪多年,开设个人经营的上海市崇明县U铝合金加工场。

檀T承接张Z家中的不锈钢大门、栏杆等安装工程,方式为包工包料。檀T安排陆L与严甲夫妇至张Z家中施工,当日下午,陆L在二楼阳台东侧施工时,手中横拿一根4-5米长的不锈钢管,准备竖起来掉头时,被楼房南侧的高压线吸住,吊在高压线上。张Z听见声音后过来,用竹竿将陆L打下。

当日,陆L被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急救,后至上海长海医院住院治疗。陆L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陆L因电击伤致全身多处20%TBSAIII°-IV°烧伤等,后遗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皮肤瘢痕形成的后遗症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三级伤残、九级伤残;损伤后休息180-210日、营养180日,伤后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需长期设置陪护(每天1人)。

陆L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张Z、崇明电力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72,769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626,400元、营养费7,200元、交通费与住宿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元、残疾赔偿金617,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参加事故处理费20,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0元、查档费20元。应张Z申请,原审法院依法追加檀T作为原审被告参加诉讼。

檀T向张Z出具收条1份,内容为:“今收到张Z医疗费预付款壹万元正。”案外人严甲作为见证人签字。张Z另支付了陆L医疗费985.70元。

崇明电力公司委托上海瀛则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对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庙镇民华村房屋与电力架空线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进行测量。上海瀛则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工程测量技术报告》,该报告载明931号房屋最东侧外侧屋顶、房屋中部、房屋最西侧与电力线路北侧的距离分别为1.677米、2.6182米、3.5594米,电力线路与地面的距离为7.97米至8.12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责任分担问题。陆L多年从事不锈钢安装业务,理应知晓并遵守施工的一般规则。本案中,张Z家的二楼阳台前方架有高压电线,陆L在施工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在架设不锈钢栏杆时,没有在测量栏杆长度后,再作切割,而是贪图方便,直接在栏杆处测量,以至于陆L手持不锈钢栏杆被高压电线吸住受伤。因此,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陆L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崇明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计委的相关规定,于2000年在崇明县原江口镇民华村进行农村电网建设,并与民华村签订了改、建协议,在改建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进行运营。根据上海瀛则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工程测量技术报告》,电力线路北侧与931号房屋东侧、外侧屋顶的距离为1.677米、与地面的距离为8米左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本案事故并非发生在电力公司施工过程中,故崇明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之责。

檀T为张Z安装不锈钢栏杆等工程,与张Z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承揽方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方对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Z将装修工程委托给无任何装修资质的檀T,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张Z所预付的医疗费985.70元及预付款1万元可在其赔偿款中扣除。

檀T虽认为其与张Z间的承揽合同已经取消,但根据材料清单、价格由其开具,材料由其提供这一情节,可以证实张Z与檀T间存在承揽关系。檀T作为铝合金加工场的业主,在承接张Z不锈钢栏杆等工程后,安排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陆L进行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以致陆L在完成工作中受伤,檀T对此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张Z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L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与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查档费126,389元,扣除已付的10,985.70元,实际还应支付115,403.30元;二、檀T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L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与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查档费126,389元;

陆L、张Z、檀T均不服,提起上诉。陆L上诉称:根据陆L的家属、张Z等人的实地测量,引发事故的高压电线距离张Z房屋之间的距离仅有1.35米,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故崇明电力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陆L在施工过程中难以注意到头顶上方的高压线,主观上没有过错,具体的施工操作也没有不当。

张Z上诉称:其与檀T之间通过口头形式约定安装护栏,之后因檀T没有时间而取消,故其与檀T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造成本次损害的高压电线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在8米左右,与张Z房屋之间的水平距离为1.35米左右,不符合相关标准。同时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崇明电力公司应就陆L的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檀T上诉称:檀T仅是将张Z家的护栏安装工程介绍给陆L的丈夫严甲,相关材料及工具均是陆L、严甲自己准备。事发当天早晨,檀T将陆L、严甲带至张Z家中,因张Z不在家,其就交代严甲,到晚上再来和张Z面谈施工事宜,随后就离开张Z家。对于之后严甲、陆L擅自在张Z家进行的施工,其并不知情。

陆L是否有安装资质与其发生触电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本案系特殊侵权案件,崇明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所有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崇明电力公司答辩称:本案中的电力设施在安全距离上符合相关规定,陆L触电受伤是因为其手持不锈钢管时重心不稳,钢管与电线发生接触所造成的,崇明电力公司对于本次事故没有任何过错。

就陆L与檀T之间的关系,陆L称其是在H崇明县地区为类似檀T的小老板打工,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获取报酬。檀T亦表示陆L在事发前也曾为其工作过,仍有工资未能结算。

关于本案赔偿责任。首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使经营者没有过错,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造成陆L损害后果的电线为10KV高压电线,其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崇明电力公司作为该高压电线的管理人应当对陆L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崇明电力公司辩称上述电力设施的架设符合有关规定、其公司不存在过错的意见并不构成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

但就本案发生的经过来看,陆L在注意到涉事高压电线的情况下,施工操作不当,导致手中不锈钢管被高压电线吸住而受伤,其自身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相应减轻崇明电力公司的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崇明电力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次,关于张Z的责任。张Z系与檀T订立承揽协议,指定由檀T完成家中不锈钢护栏的安装工作,檀T在未得到张Z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陆L及其丈夫严甲到张Z家中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张Z不在家中,对于陆L、严甲的施工行为亦不清楚,事后对陆L、严甲的施工成果也未表示确认,因此对于张Z而言,其与檀T的承揽协议并未履行,故不存在对檀T的选任过失。原审法院认定张Z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檀T的责任。檀T在与张Z商定不锈钢护栏安装工程后,联系陆L、严甲,并将陆L、严甲及施工材料送至张Z家中,虽然檀T认为陆L、严甲是擅自施工,但根据常理,陆L、严甲的施工不可能根据其自己的想象,檀T必然对施工的范围和具体细节进行了交代。

同时,结合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陆L与檀T之间构成提供劳务关系,陆L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檀T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酌定檀T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6号(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3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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