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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穿违章建筑,安防盗窗触电哪方赔偿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王P委托谭Q为其居住的房屋阳台安装防盗窗。谭Q通知马E、案外人至王P处安装防盗窗。马E、谭Q与谭J等从楼下把防盗窗吊至集贸市场搭建的平台上,再通过平台翻越防护栏后将防盗窗移至王P家阳台处进行安装。

在马E与谭Q跨越平台护栏搬运防盗窗时,由于防盗窗上部触碰到高压电线,致马E与谭Q触电倒地。马E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E因电击伤致全身5%Ⅲ度电烧伤,现全身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90日,护理60日。为作该鉴定,马E支出鉴定费2,300元。马E认为,四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请求四方共同对马E的损失进行赔偿。

马E称王P家位于集贸市场建造的违章建筑上方,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线穿过集贸市场的建筑上方。电力公司未按规定架高电线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导致马E在抬防盗窗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当即被击伤,火焰灼伤全身多处,进行了植皮手术。

王P称委托装潢店安装防盗窗,装潢店系个体经营,该店经营者是谭Q,谭Q与马E之间为雇佣关系,王P与装潢店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施工方案由谭Q确定,曾提醒马E不要从集贸市场搭建的违章建筑上搬运防盗窗,但因马E贪图方便,从集贸市场搭建的平台上搬运防盗窗,在跨越围栏过程中防盗窗触碰到高压电线而导致马E受伤。若马E从王P家六楼往下吊防盗窗就不会触碰到高压电线,王P对马E的人身损害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集贸市场称,马E触电受伤所在建筑系由政府批准建造,并非违章建筑。该建筑是封闭的,马E及王P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外墙翻越至房屋平台把防盗窗拖上去,并在搬运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而受伤,对此马E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集贸市场曾发函要求供电公司将高压电线塔搬离,高压电线塔不仅占用了公司的土地,也限制了集贸市场对房屋土地最大效益的利用,电线塔距离王P家的居民楼只有8米,供电公司对高压电线塔的安全性具有主体责任,应当主动积极的履行职责。

电力公司称架设的高压线设置了警示标志,马E在高压线下作业应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并通知电力公司现场看护,马E未做到过错在马E;马E应事前采取保障措施,因马E未采取保障措施才导致事故发生使马E受到损害;高压线架设在先,集贸市场搭建违章建筑物在后,导致建筑物与高压线之间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集贸市场搭建建筑物时电力公司曾发通知要求集贸市场拆除,但其未实际拆除,是由于集贸市场违章建筑的存在才导致了安全隐患,引发了本起事故。

谭Q称马E是姐夫,双方曾有过很多合作关系。此次装防盗窗的活是谭Q接的,接活后叫马E等人一起安装。安装当天,王P要求马E及谭Q将防盗窗吊运至集贸市场搭建的平台上,从平台上搬运至王P家窗台进行安装,谭Q曾查看过王P家附近的地形,当时没有看到高压线,若看到高压线就不会在平台上搬运防盗窗。

因身体遭受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作为高压输电活动经营者的电力公司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依法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现在无证据证明马E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存在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的前提下,电力公司认为应30%承担责任。

马E在跨越平台防护栏搬运防盗窗过程中,疏于对平台上方高压线的注意,未能尽到确保自身安全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关于王P,其与谭Q并无书面发包协议,施工行为系按照王P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其与王P之间应为承揽关系。王P作为定作人,其对房屋周围的环境应较承揽人更为熟悉,但其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场所,未能有效阻止承揽人进行危险施工,与马E的损害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关于集贸市场,其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违章搭建相关建筑,导致已有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标准,在电力公司通知整改后仍未消除危险,且集贸市场违章搭建为周围居民安装防盗设施也带来不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集贸市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10%责任。

关于谭Q,在承揽了王P委托的安装业务后,组织召集马E等人一起安装防盗窗,由其出面与王P结算钱款,可见本案中其系马E的雇主,虽至现场勘查地形,但在安排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选择了从高压电线下搬运防盗窗的危险方法安装防盗窗,从而酿成事故。故谭Q对马E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30%责任。(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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