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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栓狗绳晨练,避狗摔伤脊椎骨担半责

健康权纠纷一案,清晨,潘H在自家小区内进行晨练,靳C所饲养的一条狗突然冲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受到突如其来的惊吓,摔倒在地,造成潘H右手手腕骨折与腰椎骨折。

潘H的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潘H脊柱等处因故受伤,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后休息120日,护理90—120日,营养60日。

要求靳C赔偿潘H医疗费1,163元,伤残赔偿金23,855元(47,710×5×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2,000元(100元×120天)、营养费2,400元(40元×60天)、鉴定费1,800元。

靳C称靳C遛狗途经潘H家门,潘H将自家的狗拴在家门口的非机动车道的栏杆上,自行在栏杆上压腿,靳C遛狗途经潘H处,靳C的狗冲潘H的狗叫唤,双方并没有接触,之后靳C唤狗离开,回头发现潘H摔倒在地,靳C回过去将潘H扶起。靳C的狗并没有碰到潘H,潘H摔倒并非靳C造成。

双方系居住同一小区的居民,由于靳C的狗未拴绳子,潘H为了防止自己的狗被咬,急于要抱起自己的狗,未及站稳,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后靳C将潘H扶起。

当日潘H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潘H的家人向当地警方报警。潘H至今共发生医疗费1,163元、鉴定费1,800元。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靳C遛狗未拴绳子,在靳C的狗冲向潘H的狗叫唤时,致使潘H为了防止自己的狗被咬,急于要抱起自己的狗,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受伤,靳C对潘H的受伤负有过错,潘H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未注意安全,应对其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靳C对潘H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潘H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潘H对主张的医疗费1,163元,伤残赔偿金23,8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1,800元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潘H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护理费按每天40元计算为4,800元。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靳C十日内赔偿潘H医疗费581.50元,伤残赔偿金11,92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营养费1,200元、鉴定费900元、护理费2,400元,合计19,509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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