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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罗某在自己房屋旁被被告杨某饲养的狗咬伤,后被告杨某找村里的医生为原告罗某包扎,因伤口感染,被告杨某将罗某送到某卫生院住院治疗四十天,杨某支付医疗费五千元,并一直护理罗某至出院。罗某于同年又到某中医院住院治疗一周,支付医疗费三千元。后罗某找到杨某要求其赔偿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罗某诉至法院。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该举证责任在被告杨某一方。杨某应举证证实其所饲养的狗未致原告罗某损害或是第三人或杨某自身的过错导致罗某本人受损害,但杨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杨某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罗某被狗咬伤后,被告杨某找人为其包扎伤口,后又送到某卫生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故可认定原告罗某系由被告杨某饲养的狗所咬伤。杨某应对罗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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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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