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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鸡啄伤儿童眼睛,谁来承担赔偿

成成是一名三岁的小孩,他的外婆家住上海的郊区,邻居家中养了很多的公鸡和母鸡,散放在家门口的空地上。2021年的5月1号放假期间,母亲带成成到外婆家去探望。全家人在外婆的客厅中吃东西,谈笑风生。无聊的成成来到了隔壁邻居家门口的空地上,看到一只颜色鲜艳、体型巨大的公鸡,小孩就好奇,蹲下来与公鸡逗着玩。谁知道不幸就在那一个时刻发生了,发怒的公鸡将成成眼睛啄伤。律师

听到孩子大哭,成成的母亲立即赶来,将他送到医院,虽然经过医生的紧急治疗,眼睛没有瞎掉,但视力却已经减退,只能看到0.1。给孩子看眼睛花去了好几万元,小孩的视力降低为0.1,对将来他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成成的母亲和邻居协商赔偿问题,邻居认为自己的公鸡平时是不会啄人的,完全是由于小孩调皮,逗玩公鸡,才导致公鸡发怒伤人,这完全是一起意外事故,自己这一方并没有什么过错,处于人道主义的精神他愿意补偿孩子两千元。

成成的母亲认为公鸡散养在外面的空地上,就算没有小孩去逗玩,普通的路人经过,公鸡都会飞起来啄他人,前几天一名妇女路经此地,被公鸡啄伤了手臂。她要求公鸡的饲养者赔偿所有的损失,对孩子视力下降,承担全部的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成成母亲电话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在农村猫、狗看家是常态,除了这两种动物之外,还有牛、马、鹅、鸡具有一定的领地意识。他们把主人家的区域都视为自己的领地,当有陌生人入侵,它们必然奋起反击。公鸡生性好斗、啄人“嗜好”并不是徒有虚名。

散养的公鸡将人啄伤,伤者向公鸡的饲养者讨要医药费,公鸡的饲养者认为是伤者故意逗玩公鸡造成的,其不应该赔偿。就本案而言,孩子逗玩公鸡,不知怎么“得罪”了公鸡,公鸡将孩子眼睛啄伤。这种不堪设想的后果,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两个免责条件:1、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2、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故而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才可以免责。

公鸡的主人应否承担责任呢?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非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一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公鸡啄伤了小孩成成的眼睛,造成视力减退。受害人系幼儿没有过错行为,也不存在第三人过错。同时邻居没有对其养的鸡采取任何管理措施,都放养在外,公鸡伤人邻居负主要责任。成成母亲作为监护人有疏于监护的过失,承担少部分责任。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只有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才可以免责。

本案是一起特殊侵权行为,所谓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能够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这一类。所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所有或所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动物,一般指人工饲养的猛兽、家禽和家畜等。律师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一般是基于管理上的一种责任,大体有两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问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他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依动物的种类和性质,已尽相当注意或已尽相当注意但仍不免发生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免除赔偿责任。因饲养动物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故而沈律师建议这位饲养公鸡的邻居,应当看护好自己饲养的动物,以免再次惹出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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