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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借款人催收还款,不能对连带保证人中断时效

绿化园林公司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贷300万元,购买一批苗木,小额贷款公司要求提供担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自愿为公司债务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期限到期后,小额贷款公司几次向借款人催收货款,均无果,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李某称保证期限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律师

经查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也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比如债务到期后一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不主张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数次催促借款人还款,对借款人来说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对于保证人来说并不构成时效中断。保证期间是一种特殊的期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这个规定来看保证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故而担保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不引起保证期间的延长。律师

不过该司法解释的第36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这主要是由于一般保证的特点所致的,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等于是一个补充责任,如果不允许中断,那么就起不到补充责任的作用。但是对于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这也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所致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找担保人履行债务,已经起到了保证的作用,等于是两个平行可以行使的权利。

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发催款函是中断债务的一种行为,故而本案件的担保责任是连带责任,不能中断。律师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要中断时效的,只有一种办法,就是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要中断只能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小额贷款公司仅发催收函,无法中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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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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