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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称银行没有告知债务人资信,为人担保要谨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起诉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朱某和顾某两名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求按《最高额融资合同》归还150万元的借款。律师

银行和贸易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借款合同,支付货款,约定为12个月,最高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借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5%,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合同通用条款的第八条约定,融资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的债务的情况下,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资产处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融资申请人全部负担。

同日,朱某的代理人黄某和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朱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的某处房产作为全部债务的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15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律师

房屋产权人向代理人黄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委托黄某办理以下事项: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委托书没有写明担保金额,约定抵押担保的债务人、抵押担保的方式、金额由受托人确定。

顾某是担保人,也是当日,其出具《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承诺为融资申请人所欠贷款人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保证范围作出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各业务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银行发放150万的贷款后,贸易公司没有还款,借款人贸易公司和担保人顾某共同辩称,对事实无异议,目前两方均无还款能力。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支付本息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后银行撤销了解除合同这一项诉讼请求。律师

房产抵押物的担保人朱某辩称银行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对借款人贸易公司资信情况不清楚,最高限额应为150万,不应包括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委托书没有写明担保金额,与常理不符。

借款人贸易公司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合同中约定了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也由借款人承担,符合法律约定。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最高额150万元的限额内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银行没有义务告知被告公司的资信状况,朱某作为担保人应在担保之前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如果抵押担保人朱某认为借款人贸易公司损害了其利益,可另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某作为连带担保人,为本案系争债务提供最高额为150万元的连带保证,在最高额为15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判决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4.5万元。如果借款人不履行义务的,银行可以和抵押物所有人朱某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50万之内的偿还给银行,超过部分归朱某所有。连带保证人顾某对贸易公司债务在150万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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