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物业费支票给与开发商,要求再次支付

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K公司取得长宁路星火大厦12,352平方米住宅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长宁路星火大厦8,000平方米住宅预售许可证。K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总公司签订星火大厦商品房分割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所得的星火大厦实际建筑面积为7,566.61平方米,住总公司在星火大厦所得的实际建筑面积为2,031.60平方米,K公司在星火大厦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3,390.48平方米。该协议同时具体约定了K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总公司在星火大厦分配房屋的相关室号及部位。律师

住总公司出具50,000元支票一张,用途为星火大厦维修基金,收款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市星火大厦物业管理部向住总公司出具了50,000元的维修基金发票联。

上海市长宁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火大厦业委会)提供的星火大厦商品房分割协议核算,K公司的首期维修基金为601,312.14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首期维修基金为348,810.64元,住总公司的首期维修基金为95,793.16元,长宁路1515号地下室的首期维修基金为31,857.22元;以上所有首期维修基金均未归入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系统。

H长宁路1515号地下室产权目前属于K公司。律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向维修基金专户银行缴纳首期维修基金。本案所涉星火大厦的开发企业K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总公司均未缴纳该大厦的首期维修基金。星火大厦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K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总公司向其支付维修基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K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总公司应缴纳的数额,以上海市长宁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核算的数额为准。其中,长宁路1515号地下室虽未列入分割协议,但其产权属于K公司,该部分的维修基金应由K公司缴纳。K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总公司向星火大厦业委会支付的上述维修基金,应当支付至该小区维修基金的专户帐号。

住总公司关于其已支付50,000元维修基金的抗辩,虽然其提供了上海市星火大厦物业管理部的维修基金发票联,但其支票系出具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且该笔钱款并未实际进入维修基金专户帐号。故认定住总公司已支付50,000元维修基金的依据不足。律师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物权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K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支付星火大厦维修基金633,169.36元。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支付星火大厦维修基金348,810.64元。三、上海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支付星火大厦维修基金95,793.16元。(2009)长民三(民)初字第710号(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4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