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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油画是个人所为还是咖啡店行为

返还原物纠纷一案,K原系咖啡梦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K找到H询问合作意向,H委托其丈夫陈某将H的四幅画作送至咖啡梦公司位于浦东大拇指咖啡店,当时K不在场,陈某将画作放于店内,并通过微信告知K并发送了画作放置于店内的照片,K回信表示之后去查看。律师

K离职后,H多次向K、咖啡梦公司索要画作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H提供画作照片并指认四幅画作分别为带框肖像油画一幅(40cmX50cm)、带框宫廷油画一幅(50cmX60cm)、无框河景风景油画一幅(40cmX50cm)、无框儿童丙烯画一幅(40cmX40cm)。

根据H申请,根据H指认的油画情况对油画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标的物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8,600元,评估明细表载明带框肖像画评估净值2,000元、带框宫廷画评估净值3,000元、无框河景风景画评估净值1,800元、无框儿童画评估净值1,800元。

H为证明K拿取其画作的事实,提供了相关微信、短信、电话录音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H委托其丈夫向K送画当日,其即已通过微信方式将画作的情况及画作放置于咖啡店内的照片发送K,K亦回复之后查看。正常情况下,若K未发现画作,应及时向H反馈,但K在此后较长时间内却未向H提出任何异议,显然有悖常理。律师

此后H向K索要画作过程中,H提供的短信或微信记录显示K的回复有“店长跟我说应该在,你要么下午没事去看看”、“我画拿了放公司啊,让他们找了没找到”、“大的在店里,我没拿回去,太重了”等内容,其中亦未否认其曾拿取H画作的事实。

在H与K上级主管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和通话中,徐某自述已与K沟通,但也未向H反馈过K否认收到H画作,仅是多次表示K私自与H洽谈合作,门店看到以后要求K退回画作等情况,并且徐某还自述其在门店看到过画作。

另外证人韩某到庭所作证,确认曾看到H四幅画作放置于门店月许后由K取走的事实。确认K收到H画作的事实。律师

K以洽谈合作为名收取H画作后,理应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在合作未成的情况下将画作返还H,故现H要求K返还画作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K在庭审中仍坚持未收到H画作,根据H指认的画作情况及H申请,委托相关单位对画作的价值作了评估,若K未能向H返还,则应参照评估价值向H赔偿。

H要求咖啡梦公司承担责任,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咖啡梦公司的经营性质等考虑,尚不足以认定K的行为系受公司指派或与其履行职务相关联,故不予支持。

根据H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H在本案中对系争画作具有相应权利,在案的微信和短信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证明H已经按照K的指示向K交付了相应画作。K对画作交付事实的否认缺乏相应依据,不予采信。K主张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然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K的行为是受其所在公司指使,且其任职的咖啡梦公司也明确否认,在此情况下,无法认定K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K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收取H的带框肖像画、带框宫廷画、无框河景风景画、无框儿童画返还H,若逾期不能返还,则按带框肖像画价值2,000元、带框宫廷画价值3,000元、无框河景风景画价值1,800元、无框儿童画价值1,800元的价格予以赔偿;二、驳回H的其余诉讼请求。(2017)沪0112民初27048号(2018)沪01民终7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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