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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打碎楼下玻璃顶棚,父母被判更换玻璃

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两原告系H徐汇区零陵路住户,该室位于该楼房14层顶楼,房屋阳台为玻璃顶棚、钢支架支撑、开放式结构,顶棚由四块双层夹胶钢化玻璃组合,每块由四枚螺栓固定在钢支架上,玻璃顶棚棚檐伸出钢支架。两被告原系零陵路租户,其子C出生于2003年2月。律师

C在上述2002室阳台玩耍时往楼下扔石子,致原告前述阳台顶棚靠南的三块玻璃被击中后爆裂破碎。当日,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使用与原建筑物所用材质一致的玻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完成破损玻璃的更换。

顶棚玻璃定制完成后,被告方进行了安装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定制的玻璃上用于固定的螺栓孔洞尺寸不一致,造成三块玻璃均只可以固定一个螺栓,为此被告方施工人员另使用了工程用胶予以粘合固定及密封。由于当时顶棚钢支架上的固定孔洞亦存在锈蚀情况且被告方提出了另使用不锈钢条在支架和玻璃间撑住使玻璃不发生移位的方案,故原告方未明确提出要求重做三块玻璃。律师

由于上述三块玻璃固定后与未破损的第四块玻璃之间缝隙较大,故当时被告方亦承诺另行更换第四块玻璃。事后,原告方考虑被告重新安装的三块玻璃与原安装方式不一致,存在较大的安全及事故责任隐患,故电话通知被告方要求其重做并按照原有方式安装固定。

被告方再次至原告处进行施工,但只更换安装了第四块顶棚玻璃并用四根螺栓予以固定,未重新制作并安装前三块玻璃。为此原告方提出异议,当日被告C父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承诺在2至3周内重做玻璃三块并安装完成,但之后被告方未履行该承诺。因原告方得知被告方已搬离,为此报警求助,随后其起诉至本院。

本案两被告之子作为未成年人因过错而致原告方房屋阳台顶棚损坏,为此两被告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侵害物权责任,为原告方重做、更换破损的顶棚玻璃并赔偿原告方相应损失。律师

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事发后虽然被告方积极配合并较为及时地进行了玻璃重做及更换,但却由于重做的靠南三块玻璃上用于螺栓固定的孔洞间尺寸丈量不准确导致无法按原有方式安装。由于原告的玻璃顶棚位于高楼顶楼且其棚檐突出,故受风力的影响很大,为此其安装方式必须保证安全性。现三块玻璃每块仅用一枚螺栓固定并用被告方所述的结构胶粘连于顶棚钢支架,其安全性较原安装方式低且未通过权威部门的检定,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不便于今后的检修。

依照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故系争玻璃顶棚一旦发生脱坠致人损害,原告方作为所有人、使用人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故其对于系争玻璃顶棚目前的安装状况存在顾虑,可予理解。

原告方要求重新制作三块顶棚玻璃并按原固定方式安装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原告方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涉案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情况,分别酌情认定为500元及100元。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C母、C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做、更换、安装H徐汇区零陵路阳台顶棚靠南的三块玻璃(玻璃材质:双层夹胶钢化玻璃;安装方式:每块玻璃各用原有四枚螺栓固定于钢支架上并闭合且需与靠北第四块玻璃闭合);二、被告C母、C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孟明、张辉误工费500元及交通费100元;三、驳回原告孟明、张辉其余诉讼请求。(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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