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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村委会建设的房屋有沉降现象要求赔偿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蒋桥村委会(甲方)与Q(乙方)签订了一份《蒋桥村集中居住区住房交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依法建设的集中居住区住房业已竣工,并经区规土局新场分所、镇规建办、项目办、纪委监察办联合验收合格,现准予配房;二、乙方在蒋桥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自选住房占地面积107.53平方米,建筑面积222.19平方米(第三层阁楼赠送);三、乙方根据沪浦府土(2013)331、332号文批准住房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平方米,批准的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2,800元,计462,000元,批准以外的差额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7,450元,计426,066元,该幢住宅的总房款为888,066元;四、五、六、七、八。律师

蒋桥村委会将房屋部分钥匙交给Q。现Q以房屋出现沉降等为由诉来法院。

Q要求判定蒋桥村委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于蒋桥村委会欺诈行为及沉降质量问题保留诉讼权利,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理,诉讼请求蒋桥村委会支付至正式交房之日止按每月6,000元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Q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蒋桥村委会自2016年7月起每月按市场租赁价格6,000元给付延迟交房补偿安置费直至房屋完全合格并书面通知Q次月为止。本案双方是房屋承建合同关系,没有签订委托协议。被上诉人存在逾期交房的客观事实。双方签订的交接协议书上明确约定蒋桥村委会于2016年6月30日交钥匙,至今没有实现。因为上诉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导致上诉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律师

被上诉人蒋桥村委会辩称,其不同意上诉人Q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形成的是无偿委托代理关系。逾期交房是施工单位未竣工验收和交付房屋所致,不是施工单位将房屋交付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没有交付上诉人。并且交接协议书也没有约定违约金,上诉人提出的延迟交房补偿安置费没有依据。而且被上诉人作为无偿代理人还需要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情理。

Q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蒋桥村委会修复沉降房屋直至房屋合格;2、蒋桥村委会自2016年7月起每月按市场租赁价格6,000元给付延迟交房补偿安置费直至房屋完全合格并书面通知Q次月为止;3、蒋桥村委会承担Q认可的有资质第三方房屋验收费用;4、蒋桥村委会30天内拆除Q主卧室正对面的变压器。律师

本案蒋桥村委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作为当地基层组织为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接受村民委托将建房工程集中发包给建筑单位,而与Q等农民建房户签订“住房交接协议书”,且蒋桥村委会已将房屋部分钥匙交给Q,故Q以蒋桥村委会违反“协议书”中钥匙交付期限为由要求蒋桥村委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则,Q目前递交的证据尚无法证明确有其诉称的损失,因此,Q可待建筑单位正式向Q、蒋桥村委会交付房屋后再行提供依据提出主张。

Q还要求认定蒋桥村委会存在欺诈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也无法认定。

Q表示被上诉人蒋桥村委会交付部分钥匙,包括一楼入户大门的部分钥匙,没有移交一楼车库和三楼阁楼的房门钥匙,但上诉人可以从楼梯进去三楼。被上诉人表示对钥匙交付情况予以确认,因房屋没有竣工验收,故法律意义上的交接没有成就,因村民急于使用与装修房屋,被上诉人给每家村民一把钥匙,同意村民看房、装修。律师

系争房屋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被上诉人蒋桥村委会作为当地基层组织为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接受村民委托将建房工程集中发包给建筑单位,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建房的法律关系。上诉人Q主张双方之间是房屋承建合同关系,缺乏依据,亦违反常理。(2017)沪0115民初18458号(2018)沪01民终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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