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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已拆除多年要求索赔已过诉讼时效

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谢某一家请求:南杨村委会、新浜镇政府将谢某一家在原上海市松江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系争宅基地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房屋原状,应按上海市农村拆迁条例和有关文件,赔偿当地新建房屋一套(面积为89.1平方米);如不能安置房屋的,则赔偿51万元。律师

宅基地房屋是上诉人谢玉清的祖传房屋,1992年7月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之前,家人也整日陪其左右,故平时没能顾及祖传房屋。上诉人一方发现系争宅基地房屋被拆后即向南杨村委会提出要求返还宅基地或恢复原状。

南杨村委会提出是根据土地复垦需要,并经过上诉人同意后才拆除系争房屋,并已补偿上诉人一方(下同)2,000元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一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事实。松江区政府农村复垦计划批文尚未下达,南杨村委会根本无权以复垦为名拆除民房。南杨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上诉人一家的重大利益。律师

原松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系争宅基地房屋《上海市松江县城乡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载明:户主为谢玉清,宅基地坐落为X队,获准用地时人口为非农业4人。在该房屋《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载明现有人口为:谢玉清、周引娣、谢一(即谢燕)、谢萍,核定使用面积89.1平方米,主房占地为56.7平方米。

根据土地复垦需要,南杨村委会决定对系争宅基地房屋进行拆除,并予以实施。

谢某一家就上述房屋被拆事宜向南杨村委会主张权利,但未果。之后,向政府有关部门信访。

南杨村委会陈述,当时拆除房屋时系征得谢某一家同意,同时其还领取了补偿款2,000元,但因村与村之间合并的因素,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律师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系争宅基地房屋被拆除,谢某一家现提起诉讼,相隔时间长达21年,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现南杨村委会针对谢某一家所提诉讼,提出时效抗辩,予以采信。故对谢某一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17民初13037号(2017)沪01民终14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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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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