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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之相邻权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通俗来说,邻居间应当互帮互助,避免给对方造成困扰和障碍。律师

民法通则第83条与物权法第7章都为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奠定了法律基础。通过上述法律保障了相邻权利人之间的排水、通风、采光等一系列的权利。现实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有:

(1)违法建筑妨碍采光,妨碍通行;

(2)开发商的新建商品房阻挡日照;

(3)因房屋扩建、翻建、改造导致一方的空间缩小;

(4)其他侵犯相邻权的情况。

基于上述的纠纷,一旦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应对?

首先,在相邻关系诉讼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是棘手的难题,如何解决,值得探讨。律师

我们认为,在处理相邻关系诉讼中,主要确定以下事由:第一、行为人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如果行为人的扩建、改造等行为取得了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我们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受侵害方可以对发放许可的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当发生纠纷的相邻关系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规定时,那么就应当考虑符合一般习惯事由。相邻关系中的双方或者多方互相负有容忍义务,例如,一方相邻人安装的空调外机占有了另一相邻人的部分空间,在没有造成另一相邻人通行或者通风困难的前提下,我们认为该事由不是侵权行为。律师

因此,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时主要依照物权法规定的精神: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判断。并且,在行政可以介入的前提下,应当先行行政处理,在行政无执法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可提起司法诉讼。

作者:范霆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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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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