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未经同意转质网吧,损害出质人权益

顾女士经营有一家小网吧,因房租较高,竞争激烈,自己的设备又陈旧,她只有微薄的利润。前一阵,顾女士老家有事,需要一些钱急用,她就将网吧中的电脑质押给了老乡秦先生,借了五万元,匆匆回乡,经营收入就当作借款的利息。本来说好两周就回来,但顾女士在老家被耽搁了,她致电给秦先生表示要晚回来一个月。秦先生答应了顾女士,但是没想到只过了两天,秦先生自己也有事需要离开上海,他致电给顾女士,但顾女士的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到。律师

正巧秦先生当天晚上在外和朋友们喝酒,朋友的朋友称自己想开个小网吧做点小生意。一来二往,和秦先生达成了一致,他将网吧中的设备又质押给了他人。这样电脑有了看管人,他自己也拿到了五万元质押款,多余的十万元他打算交给顾女士。之前他也听顾女士说网吧生意不好做,既然网吧卖了十五万,也是不错的结局。

一个月后顾女士回到上海,发现自己的网吧易了主人,她向秦先生讨要网吧的经营权,秦先生称网吧已经被他转质给他人了,并且愿意把多余的钱款交给顾女士。顾女士听后坚决不同意,她认为自己的网吧虽然生意不好,但还能盈亏持平,略有盈余,能维系自己在上海的生活和开支,现在网吧被秦先生转质给他人,自己没有了生活来源和去处,故而坚决不同意。律师

顾女士讨要网吧不成,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她询问质权人秦先生有没有权力将自己的网吧转质给他人。沈洁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出质必须考虑出质人利益,若转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应当由于转质人承担全部责任。秦先生虽然给顾女士打了电话,可当时因顾女士手机没电,没有打通,在没有联系到顾女士的情况下,他不应该擅自将顾女士开设的网吧出质给他人。律师

秦先生一厢情愿地认为顾女士经营网吧也没有太大的收益,继续经营也不会有太多收益,但顾女士却认为网吧收入是她在上海唯一的经济来源。现在网吧质押给了他人,还好网吧并没有卖给其他人,秦先生只要归还十五万借款,就可以将网吧要回来,归还给顾女士。

名词解释:转质,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再度设定新的质权。但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