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拆迁安置房屋众人均等分割部分产权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E3、马某系夫妻,被告马某系该两人之子,被告马某1系马某之女;被告E4、黄某系夫妻,被告E1系该两人之女;原告E3系被告E4之姐。M和W生前共生育六个子女,即儿子E、E4即本案被告、徐文经、女儿E3即本案原告、F、H。上海市虹口区宝安路二层前间房屋原承租人为M,报死亡。M去世时,该房屋户口在册人员共有七人,即M、王秀英、E、被告E4、黄某、E1、马某,其中M和王秀英的户口一直在该房屋内,E户口,E4户口,黄某、E1两人户口,马某户口迁入。E户口迁出该房屋,E3户口迁入,马某户口迁入,马某1因出生户口报在该房屋内。自此,宝安路房屋户口在册人员为原、被告七人。律师

经原、被告同意,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E4。E4与案外人祝某及居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将该房屋置换给案外人,所得钱款227万元现在被告E4银行账户内。

两原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大康路房屋权利人登记为两原告,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H花园宅路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马某、案外人沈某、杨某,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被告徐某4、黄某、E1三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H汇舒路房屋权利人登记为E1,同住人为E4、黄某,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律师

原告E3、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上海市虹口区宝安路二层前间承租房屋置换所得钱款227万元进行分割。

H虹口区宝安路二层前间房屋系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M。M去世时,该房屋在册户口共有七人,后因户口注销、迁入、迁出等,在册户口发生变化。2017年该房屋承租人进行变更时,在册户口有原、被告七人,2018年置换该房屋时,在册户口也为原、被告七人,故置换该房屋所得钱款227万元由户口在内的原、被告七人共同享有,由原、被告七人进行分割。钱款在被告徐某4银行账户内,故由E4给付相关当事人,剩余钱款归被告E4、黄某、E1三人所有。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E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E3、马某64.85万元;二、被告E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马某、马某164.85万元。 (2018)沪0112民初17607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