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遗产房屋能否考虑共有人年龄大而不分割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朱某某诉陆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涉讼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归陆某某所有及继承所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朱某某所有。上述判决生效后,涉讼房屋产权登记为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原告享有三分之二份额,被告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律师

H长宁区平塘路房屋产权登记为被告与案外人秦志平共同共有。因双方当事人对涉讼房屋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涉讼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价值为437万元。

涉讼房屋产权由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原告享有三分之二份额,被告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原告依法可请求析产。被告应于原告给付折价款时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被告朱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对涉讼房屋析产。原告已经九十岁,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问题。原告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房屋折价款。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在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涉讼房屋产权由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原告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被告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双方并未约定不得分割。

原告请求对涉讼房屋进行析产,予以支持。虑及原告享有涉讼房屋产权份额较大,原告向本院缴纳代管款表明其具有履行能力,且被告名下另有房产,原告主张涉讼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按涉讼房屋市场价值的三分之一给付被告折价款计1,456,666.67元,予以采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涉讼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一人名下,于法有据。被告仅凭原告的年龄质疑原告的行为能力,不予采纳。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长宁区平塘路房屋产权归原告陆某某所有;二、原告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朱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456,666.67元;三、被告朱某某应于原告陆某某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之日,协助原告陆某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陆某某一人名下。(2018)沪0105民初637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