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办公楼送给孙子,受赠人起诉要求获得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房屋权利人为F。F与案外人G母登记结婚,生育G。G(受赠人,F及G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签)、G母(受赠人)与F(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赠与人F是受赠人G母的丈夫,是受赠人G的父亲。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底层、二层的房屋是登记在F名下的财产,上述房屋是F的个人财产。为了预防纠纷,明确产权归属,赠与人与受赠人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赠与合同。一、赠与人F自愿将上述房屋中的百分之九十八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儿子G所有。二、赠与人F自愿将上述房屋中的百分之一的财产份额无偿赠与给妻子G母所有,赠与人F保留上述房屋中的百分之一产权份额。三、受赠人G母及受赠人G的法定代理人F、G母代表G自愿接受上述赠与。四、上述房屋赠与后,经公证、过户等相关费用由F、G母共同负担。五、本赠与合同一式五份,赠与人、受赠人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公证处,一份交由有关部门。”上述《赠与合同》经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公证。律师

《公证书》同时载明房屋是登记在F名下的财产,上述房屋是F的个人财产。F与G母调解离婚,G随G母共同生活,房屋登记为G与F按份共有,G占98%的产权份额,F占2%的产权份额。系争房屋钥匙由F掌控。

G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的金额变更诉请为支付F房屋折价款172,640元。

G的法定代理人G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G18周岁之前不会擅自处分系争房屋。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电脑配对确定,由上海市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对系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国衡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系争房屋市场价值为863.2万元。律师

G母系G的法定代理人,其有权代表G提起诉讼。某某享有系争房屋98%的产权份额,F享有2%的产权份额,G、F对系争房屋属按份共有,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G享有系争房屋98%的产权份额,其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G所有,由G按照评估价格折价给付F房款,于法有据。

房屋归G所有,并未侵害G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的权利,F辩称系争房屋来源系赠与,共有的目的是维系亲情,但在法律上,不能对抗按份共有人无特别约定可随时请求分割的法定权利,对F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底层、二层房屋归G所有;二、G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F房屋折价款172,640元;三、F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G办理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至G名下,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律师

本案中,F主张其与G曾口头约定不得分割系争房屋,G予以否认,F又无其他确凿证据予以证明。因G对系争房屋享有98%的产权份额,判令系争房屋归G所有并由其支付F房屋折价款,于法有据。关于房屋折价款的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国衡公司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在另案中出具评估报告,结论科学正确,因该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以该估价报告结论作为折价款计算依据,并无不当。(2018)沪0110民初6642号(2018)沪02民终843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