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父母离异的子女诉父亲分割房屋所有权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房屋类型为公寓,建筑面积220.07平方米。被告陶某与案外人丁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陶某与案外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陶某与被告洪某再婚,生育一子。律师

原告作为甲方、被告陶某作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乙方确认甲方对其坐落于青浦区青安路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承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产权证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即将甲方的名字加入该房屋的产权证并注明甲方享有该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一份额),且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对该房屋不享有居住权,乙方在甲方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得处分该房屋;甲方对乙方将坐落于青浦区青浦镇城中东路房屋出售行为予以确认,且不再主张该房屋的受让款。经本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准,原告与两被告登记为系争房屋产权人,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原告享有房屋25%份额、被告陶某享有房屋25%份额、被告洪某享有房屋50%份额。

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系争房屋市场价值为650万元,折合建筑面积单价29,536元/平方米。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0元。律师

原告知道其对系争房屋享有25%份额,要求分割系争房屋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因是原告上大学,学费和生活费高,被告陶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一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陶某支付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原告学习和生活开支。

原告陶某1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房屋25%产权份额的分割款1,625,000元。

被告陶某、洪某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25%的份额系被告陶某赠予原告,原告今年刚满18岁,无法分清父母之间的纠纷,现分割房屋不合时宜,希望在原告大学毕业后或成家前进行分割。被告曾提出探望权诉讼并向法院申请执行,隔断父女之间的亲情。被告通过打卡支付原告生活费,但该账户被注销,并非被告不按时支付。现系争房屋由两被告及孩子、母亲居住,如分割房屋会影响家人生活。因婚姻纠纷,被告陶某失去工作,无力支付折价款。被告愿意支付原告现在的生活费和学费。律师

两被告表示房屋现由两被告及家人居住,被告家庭目前只有系争房屋这一套房屋,如法院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被告仅同意支付房价款。对分割之后的份额,由两被告自行协商确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系争房屋目前登记在原告及两被告名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不得分割系争房屋,故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律师

原告已年满18周岁,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系争房屋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具有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原告明确要求根据评估时的市场价值取得房屋25%份额的折价款,故该分割方式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予以准许。原告的分割方式与两被告要求取得房屋支付原告折价款的意见一致。在原告选择折价款的情况下,原告就系争房屋所享有的25%产权份额则归两被告所有,至于两被告之间份额如何确定由两被告自行协商。原、被告对于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系争房屋市场价值为650万元无异议,认定两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625,000元。在两被告付清折价款后,原告应配合两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陶某1就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房屋所享有的25%产权份额归被告陶某、洪某所有;二、被告陶某、洪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某1房屋折价款1,625,000元;三、原告陶某1应于被告陶某、洪某付清上述第二项房屋折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陶某、洪某办理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的产权份额变更至被告陶某、洪某名下(过户税费依法各自负担)。(2018)沪0118民初6191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