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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商铺进货,遭遇疫情和流押条款

罗先生是做手工艺品生意的,他在2020年年初,刚刚向供应商进了一大批货,想着如果销售出去,自己可以小赚一笔。由于刚为儿子在老家购买了婚房,手头有些紧,他和供应商称,自己一下子无法拿出那么多货款,能否先借给自己,等商品出售后,自己在连本带息归还给对方。

供应商本来也不想答应,可想到能够销售这么多货物,就勉强同意了。但这么多货款没有收回,罗先生又称所欠的货款是自己借的,供应商就要他那些东西作为抵押。罗先生并不是上海户籍,也没有在上海购买住房,但他做生意的店面却是真金白银买下来的。双方一合计,就决定用店铺作为抵押物,随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用了那里的抵押标准版本,双方签了一份抵押合同。

签完合同后,供应商毕老板还是不放心,让罗先生在合同底部写上,如果届时不能按期还款的,用抵押的商铺来销账,商铺折价为壹佰五十万元,税费均由罗先生承担。不能归还的,就将商铺过户给毕老板。

让罗先生和毕老板都想不到的是,非典疫情后来爆发,一直持续到了2021年。毕老板对还款期限是一让再让,最后终于等不及了,要求罗先生将商铺过户给自己,抵消债务。当时签订流押条款时,罗先生认为自己是有还款能力的,根本没想到自己的商铺要低价折给对方,他的商铺买来时,加上税费,价格就要将近两佰万,如今房地产水涨船高,虽然没有住房那么涨幅巨大,但目前叁佰万的价值肯定是有的。律师

他非常的反悔,很想和毕老板解除这条约定,而且他也东拼西凑,筹齐了将近壹佰万的款项。希望毕老板能放自己一马。可对方根本不予理财,出于无奈,他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自己该怎么做。

沈洁律师认为两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附加的流押条款是无效的。所谓流押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时,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归债权人所有。同样,在质押合同中,也有同样的流质条款。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在合同中不得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时候,债务人处于较为弱势的资金需求者地位,为了尽快获得资金,以自己价值较高的财产为价值远远低于该财产的债权进行担保。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用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低价值的债权。债权人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就比如本案,罗先生用自己价值将近叁佰万的商铺,为只有价值一半的手工艺品货款抵押。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对此,《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说法律明文规定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不能归债权人所有,必须在事后,经双方商议,折价出售,或者经法院执行,变卖后获得价款,才能受偿付。同样的规定在《担保法》和《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规定,均约定了抵押合同中如果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现在,罗先生已经在积极准备还款,而且将所欠的壹佰伍拾万元货款中的大部分壹佰万元已经准本齐全,沈律师建议他汇款给对方的账户,剩余的伍拾伍元和拾万元利息也很快会筹集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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