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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过境迁十年,不主张抵押权过诉讼时效

抵押权纠纷一案,被告作为出借人、抵押权人与原告作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间为三个月,利息2.16%。为保证还款,原告将自有的位于宝山区泗塘五村房屋作为担保。被告经核准登记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律师

案外人何某起诉G,要求G将房屋过户给何志庆。该案诉讼期间,追加了Z、王某、周荣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G表示通过王某借款10万元,但到手是6.2万元,其余是利息,利息每月1.2万元,嗣后G就将7.4万元归还给了王某。

G与Z到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以房屋为抵押的借款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Z,债权数额为10万元。办理抵押登记后,Z取走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Z取得了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证明。G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Z壹拾万元整。”落款处有G的签名。G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7.4万元借款还给王某。王某出具收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G房产抵押款柒万肆仟元。王某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王某收到G10万元,于本月20日结清,并归还G产证。律师

原告G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宝山区泗塘五村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向被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间三个月。为保证还款,原告将自有的位于宝山区泗塘五村房屋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实际上,原告当时是通过王某向被告借款,王某实际给了原告6.2万元,而不是10万元。嗣后,原告在一个月后也通过王某偿还了6.2万元和1.2万元的利息,借款和还款都是通过王某。归还借款和利息后,原告就没有关注这件事。还发生过一次诉讼,该案中被告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期间也没有提出债权的主张。现在原告生病,为治疗所需,原告须将房屋出售,经查才发现还有一个抵押存在。原告认为,被告长期不行使债权长达10年,属于主动放弃自己的债权,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也没有在抵押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抵押登记因被告超过了债权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故涉讼。律师

在前案诉讼过程中,尽管被告就10万元提出过要求原告返还的意思表示,但时至本案诉讼前,在长达近10年的时间里未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任何措施和方法向原告催告该笔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原告就已经还清借款的陈述,尽管有案外人王某的陈述作为印证,然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有权代表被告向原告收取借款,结清债务,无法采信。尽管如此,根据上述分析,由于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债权并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被告Z就宝山区泗塘五村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被告Z十日内,配合原告G办理上述抵押权注销手续。(2017)沪0113民初18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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