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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虚假,房屋抵押不成立

抵押权纠纷一案,H作为甲方(贷款人),C作为乙方(借款人),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乙方因经营需要,需一笔资金周转。乙方向甲方借款10,00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还清甲方。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五、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0.2%。六、1.借款方自愿用(抵押人自愿用)房屋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不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失。抵押物协议价壹仟万元整。律师

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2019年10月19日,从2019年10月31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落款处由H、C及抵押人C的签名。双方于2014年11月13日将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权。债权履行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F得知C将房屋抵押后,与C多次交涉未果。F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要求处理与C间纠纷,期间,因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曾移送公安局长宁分局,但未立案。

H请求驳回F要求撤销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律师

法院认定借款合同虚假,同时《借款抵押合同》明确担保的债权为借款合同之债,而非其他合同之债,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自始也属无效。即使上诉人陈述为房屋买卖设定的抵押,但抵押合同明确担保的对象并非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购买房屋违反房屋限购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时也是无效合同,对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也必然无效。

C和C辩称,H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与C和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且按规定履行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付款义务也已履行完毕,主合同当属真实合法有效。因合同履行期限较长,为保障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请求,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协商一致在交易标的上设立抵押,未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从合同亦属真实合法有效。名义上的借款抵押合同仅是操作上的一种变通方式,为了便于抵押登记,原判决认定借款合同不生效而撤销抵押,应予以纠正。律师

C作为C的代理人与案外人卢某(H女儿)签订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975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H代卢某与C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成交价为25万元。H分数次付清前述款项。

H表示,房屋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卢某目前居住在内。同时H重申,与C间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因为其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因H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遂为保障房屋能安全过户而为。房屋在出售前已设定抵押权,故不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故意。况且F知晓C对外另有债务,且应该对其房产情况是了解的,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C表示,双方办理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情、合法、合理。律师

H、C均称双方间并无借款事实,且双方将《借款抵押合同》关于若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有权依据该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约定均划去,可推知双方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意在对C所有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该合同损害了第三人F作为C的债权人的利益,故H、C《借款抵押合同》应属无效,依据该合同设立的抵押权应予以撤销。上诉人H关于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真实目的为保障房屋的买卖顺利过户及房屋安全而设立抵押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017)沪0107民初9983号(2017)沪02民终1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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