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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还债务能否把抵押房屋作价转让给债主

吕某为大股东的公司出现了一些经营困难,他把一套自有产权房屋抵押给了朋友周某,借款80万元(来源动迁补偿款),该房屋市场价160万元左右。债务到期后,吕某的公司还没有好转,仍需要资金注入。吕某想把房子出售,但是房屋限购找不到买家。再次向周某借款,周某考虑到自己还有资格购买一套房屋,他向自己的母亲和姐姐借款,筹得40万元款项,双方约定“如果到某月某日不能还款,吕某名下位于××地点的房屋产权作价140万,卖个周某。”律师

眼看债务到期,吕某仍没有钱付清全部债务,他认为160万的房屋作价80+40万=120万转让给周某,非常不划算。认为这个条款是流质抵押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所谓流质条款是抵押合同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侵害了抵押人的权益,属于典型的无效条款。

抵押权人周某认为双方的条款并不是流质条款,而是借款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条款,自己借款120万给吕某,收取利息20万,利息额度没有违法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故而是合法的,借款到期后,自己以140万购买吕某的房产。作价转让是一种等价交换,抵押物的价值也接近了市场价格,如果自己起诉吕某,吕某房子被拍卖,损失的可不是20万元差价。故而抵押条款和房产作价条款是有效的。律师

何谓流质抵押条款,其又名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或者抵押物代偿条款,法律禁止流质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因急于借款,以低价抵押,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丧失了抵押物的所有权。违反公平原则,等价交换原则。同时还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恶意传统,把高价物品以低价抵押给抵押权人,债务到期不归还,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权人,势必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清偿。律师

如果周某和吕某确实有房屋买卖意向的,他们可以另行在债务到期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借给吕某的款项可以抵作房款的一部分,如果是这样的,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吕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低价出售房产,故而周某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必须通过诉讼。《担保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按照市值进行买卖,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就不会受到损害,至于法院强制拍卖的价格比市场价低这个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只有在拍卖流拍后,才会折价出售,折价也是有幅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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