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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公布维修基金的筹集、停车费等情况

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K系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房屋所有权人,业委会成立于2007年8月29日,负责人为冯某、郑某。2010年12月换届选举获得连任,2011年1月13日取得备案证书,业委会负责人冯某、郑某、林某。2015年3月23日业委会负责人变更为冯某、蒋某、林某,同年6月17日业委会负责人再次变更为冯某、蒋某。在此期间,为了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维修资金、换届选举、物业公司的选聘等事项,小区部分业主不断信访,相关部门也进行了答复。律师

向业委会负责人冯某询问有关情况,其表示已递交申请换届报告,新的一届尚未产生,自己年老病重,不再接管,K诉请中的内容都将请第三方审计,之前应公布的事项均按规定公布。

小区原来由上海广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目前,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上海华鑫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对物业共同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业主享有知情权。另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虽然业委会负责人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公布过相关资料,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律师

此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做决定均应对业主公开,并且在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均应有会议记录,业主有权进行查阅。K作为小区的业主,依法享有如上知情权,有权要求业委会公布、公开相关情况和资料。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规定,难以支持。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徐汇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K公布自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相关资料;二、上海市徐汇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K公布自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资料;三、上海市徐汇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K公布自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相关资料;四、上海市徐汇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K公布自内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及车位处分情况相关资料;五、上海市徐汇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K公布自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相关资料;六、K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04民初26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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