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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业委会提供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和停车收益

业主撤销权、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T系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业主。其所在的业主大会举行会议,通过业主对小区外来临时车辆管理办法表决票的投票,于当日下午14时进行了计票和唱票。该小区业主户数1,031户,建筑物总面积153,923.23平方米,表决票送达1,031张。表决采用将表决票投递信箱和向业主直接发放的形式。共发放表决票1,031张。实收表决票460张,其中有效表决票433张,无效表决票27张。表决票计票结果赞同389票、反对32票、弃权12票。律师

按照《金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十条:“……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意见、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大多数投票人意见”,表决情况为赞同票960票、反对票32票、弃权票12票,会议通过《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外来临时车辆管理办法》。2017年6月6日,被告业主大会对上述表决结果事项在小区内进行了公告。

被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由物业公司对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588弄金汇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物业公司按总收入(包括管理费、停车费、地下车位管理费、广告费及公共设施收益等费用)的10%提取酬金,除酬金外的部分均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开支。合同还对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收取标准等其它事项作了约定。被告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现原告要求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以及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情况、停车费收益及使用情况,上述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鉴于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小区物业费及停车费的收取和支出主体,还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主体,确认由物业公司履行向原告公布上述事项的义务。

原告要求撤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外来临时车辆管理办法》,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车辆管理办法是被告业主大会依据《金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通过,现原告并无证据否定议事规则的效力,故原告的上述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原告要求公布《金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议事规则合法通过的依据,该项诉请已在其他案件中作出处理,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现原告再次提出主张,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T公布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588弄金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和收益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及账目明细以供原告查阅;二、被告上海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公布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588弄金汇小区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处分情况、停车费收益和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及账目明细,以供原告查阅。(2017)沪0112民初33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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