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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业委会厨师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状况

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业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本案中,1、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可通过请求公布、查阅的方式行使,故对于已公布的文件和资料仍应允许业主查阅,被告以其在公告栏内已公布了部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为由主张其不应再向业主提供查阅,缺乏依据。律师

2、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时间问题。因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的收入、支出等情况具有延续性,业主在取得物权后即承继了原业主对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故被告主张业主仅能对其取得物权后的相关资料享有知情权,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3、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范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收支明细)、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目前小区内机动车车位处分情况,合法有据。律师

至于原告还要求被告出示维修资金在银行的利息明细,因利息收入的知情权原告可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明细中获知,故不应重复支持。鉴于目前小区居民对停车位的使用引发的矛盾日趋尖锐,为引发不必要的纷争,提高小区内停车位使用的透明度亦属必要,故原告要求被告进一步出示小区相对固定的车位所对应的车牌号及业主的室号,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原告如需复制相关资料,相应费用由其自理。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相关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如对被告公布的相关账目持有异议,可经一定程序委托相关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方式以行使其正当权益。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向三原告出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关于电信网络接入费的收入明细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自可准许。律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E出示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明细);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E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账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费、停车费、快递柜和饮水机场地租金费);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E出示目前小区内机动车地面停车位的处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对固定的车位所对应的车牌号及业主的室号);四、驳回原告E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告E如需复制上述第一、二、三项所涉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2018)沪0115民初10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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