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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物业提供给公示的材料,提供知情权

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R系小区业主,被告业委会系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

小区业主大会制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规定,维修资金的账务由所选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公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等情况,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入口。律师

小区由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物业公司根据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双方约定,地面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地产,停车费由物业公司代收,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公共设施和广告租赁经营活动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由物业公司代理,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上述两款公共收益,由物业公司每六个月向业主用书面形式张贴公布;双方约定小区公共收益应定期结算,物业公司从中提取扣除税金后余额部分的25%,作为车位管理费;专项维修资的账户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代为管理,物业公司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被告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物业公司称其已小区收益资金及公共收益账目文件(包括收支明细及财务报表)交付业委会,相关凭证由物业保管,其公司提供小区物业服务期间,小区维修资金的账由其公司代为记账,每半年公示一次,相关维修资金的会计凭证在业委会。律师

被告物业入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代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物业公司根据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文化活动中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物业经营合同由双方共同与第三方签订并委托物业公司经营;被告物业公司有义务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依法使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合同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约定。

被告物业公司述称,其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维修资金银行账户由业委会负责管理,财务账由其公司代记,相关决议和凭证由业委会保管。小区停车费、广告费由其公司代收,相关凭证由业委会保管。律师

诉讼期间,被告业委会称,本届业委会是新成立,未与前届业委会办理交接。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三原告为小区业主,其以合理的方式所行使的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附属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原告作为小区业主有权了解其使用情况。停车位、广告位等共有部分的公共收益及开支情况与业主的利益相关,且该项收益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现原告对上述账户的账目情况有异议,故其有权查询该账目,并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进行核对。被告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虽表示已将相关收支情况公示,但公示的材料中未包含费用清单、发票等,故原告主张被告业委会、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向其出示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账目及会计凭证,合法有据。律师

业主享有知情权的所有材料,业主可通过请求公布、查阅的方式行使,对于已公布的文件和资料仍应允许业主查阅,被告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其已将相关账目公示为由主张拒绝查阅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信。业主行使知情权方式不仅包括要求公布、查阅,还应当包括复制相应的资料。因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纷繁复杂、资料数量庞大,如仅允许业主查阅,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来说,无法顺利全面的行使知情权,更不可能以此进一步行使监督权。应当指出的是,业主行使知情权当以不影响他人权益及尽量减少对义务主体的负担为原则,不应多次重复查阅、复制,亦应承担复制资料的费用。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称相关账目交付给被告业委会,其只保留有相关会计凭证。但审查其提供的移交资料,双方移交时没有列清具体的品名、数目等。被告业委会则以前届业委会未移交为由表示没有上述资料。认为,历届业委会都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其下届业委会,办好交接手续,本届业委会也应当及时向上届业委会催要相关资料,催要不到可以向有部门反映,通过相应合法途径解决。三原告要求查阅、复制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账目及相关资料的诉讼请求,鉴于本案实际情况,需要被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相互配合,故三原告要求被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公司共同提供,予以支持。律师

被告物业公司称,其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维修资金银行账户由业委会负责管理,财务账由其公司代记,相关决议和凭证由业委会保管,小区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由其公司代收,相关凭证由业委会保管。对此,被告业委会也以前届业委会未移交为由表示没有上述资料。基于前述同样道理,三原告要求被告业委会、物业公司共同提供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账目的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账目的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合同)供原告P查阅、复制;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账目的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合同)供原告P查阅、复制;三、原告P自行负担复制上述材料的费用。(2018)沪0112民初3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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