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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布物业收费和广告收益,业主求知情

业主知情权一案,原告为滨江国际公寓1101室的业主,被告为该公寓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与被告酒店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19.7条约定,被告每“_”(原文为空白)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情况。被告至今确未向所有业主及使用人公布物业收费及维修养护支出账目明细。但其在庭审中表示其从去年开始积极配合筹建业委会,愿意在业委会成立之后承担相关的责任。律师

原告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开物业收费及支出账目明细;2、被告公开上述期间公共部位各年度收租经营情况及收支账目,各年度广告费收益项目;3、被告公布上述年度停车位设置、数量和停车费的收支账目。入住以来,被告一直未能公开所有账目。因业委会未成立,原告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公布每年的物业费收入及支出情况,但被告未予理睬。并且被告在电梯随意发布酒店的广告信息,在大堂开咖啡吧等营业场所,故原告认为根据物权法等法规,其享有知情权。

被告酒店公司辩称:1、被告系上海滨江国际公寓的前期物业管理,到目前为止该酒店没有成立业委会,其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有权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告仅仅是小区业主,如果允许业主要求公开物业公司的营业情况,会给整个物业公司的经营造成困恼。2、酒店公司另案中作为原告起诉本案原告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就更无权要求被告出具相关经营数据。律师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不交物业管理费,无权要求被告出具相关经营数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另外,被告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也约定被告须公布维修养护费用收支情况。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处为空白,属约定不明,故原告在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后,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但原告诉请被告公开物业收费及支出账目明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滨江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B公开滨江国际公寓2012年至2017年公共部位各年度经营收益及收支账目(含广告收益、停车位设置、数量和停车费的收支账目);二、驳回原告B其余诉讼请求。(2018)沪0115民初28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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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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