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更换物业召开业主大会,手续合法不能撤销

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车库的权利人为W。业委会为上述房屋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属居委会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延中居民委员会。

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发出《关于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告知函》,称,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根据相关规定提前三个月通知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委会在小区张贴告示,称物业公司愿意主动终止履行合同退出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将立即启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程序等。律师

业委会在小区内张贴《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议题为“是否终止与复欣物业合作,重新公开选聘物业公司”;会议形式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向业主送达表决票并投票,并于本小区服务中心公开统计投票情况(街道房办、居委会工作人员及业主代表参与开票);会议工作人员为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3名(欢迎其他业主参与见证)。

业委会发布《告示》称,业主表决票已全部发出,上门送票82户,快递、电邮13户,信箱送票329户,共424户,全部送达,选票发放的业主名单经房管办核对确认,工作流程、选票签收记录、选票编号登记及投放信箱过程均由居委会监督、见证并确认。律师

表决票汇总合计同意108票,反对25票,弃权5票,并由延中居委会王小敏等人签名并盖章见证。另有信息不全票数修改后为14张,其上加盖了延中居委会印章。同月2日,业委会张贴《公告》公布本次表决结果为:实际出票427张,收回票152张,其中同意终止复欣物业合作重新公开选聘物业公司108票,反对25票,弃权5票,信息不全14票,得出表决结果同意率89.7%,反对率5.85%,弃权率1.17%,信息不全率3.28%,根据小区议事规则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意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业委会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本次表决结果,并要求该公司做好三个月后移交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准备。

业委会发布召开业主大会公告,进行表决票的送达和投票工作,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唱票、计票,发布决议公告,相关流程、程序均符合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律师

W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根据新的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应属无效的主张,但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并非强制性法律法规,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须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及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鉴于小区业主大会并未表决通过新的议事规则,现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仍然有效。

关于W提出业委会发布的本次业主大会公告中缺乏发起人、提议的面积和人数均占20%以上的业主以及会议工作人员名单的主张,业委会辩称本次业主大会系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召开,鉴于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系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且公告中对会议工作人员已有公布,故对W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在街道房管办的指导和延中居委会及部分业主的现场监督见证下,业委会进行的投票箱封箱、表决票送达、开箱验票、唱票以及计票过程属公开、透明。根据查明的表决票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信息不全票及总票,结合小区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业委会的表决结果属实。W主张业委会投放了两种样张的表决票,又将业主已采用的第一种样张表决票销毁影响了表决结果的客观公正,但在业委会予以否认后,W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观点与W配偶作为监票人在表决票汇总单上签字认可的事实相互矛盾,故对W的上述主张难以采纳。律师

W还提出业委会未核实签名人身份即将看不懂签名或由业主配偶签名的表决票视为有信息不全票,且擅自将信息不全票由12张改为14张的主张,但既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具体说明信息不全表决票所对应的具体业主,结合延中居委会已在表决票汇总单上修改后的信息不全票数字上盖章见证的事实,对W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退一步讲,即使业委会将上述14张表决票视为信息不全票存在瑕疵,对本次表决结果也无实质影响。

业委会在第一次公告表决结果时未统计面积通过率确有不妥,但其随后通过补充公告形式明确公布了各表决票的专有部分面积及占总建筑物面积比例对第一次的公告进行了充分补充,故本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仍属有效。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小区现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否有效及依据该议事规则召开的业主大会及进行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作《关于终止与物业公司合作、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公告》是否符合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效力问题。律师

小区现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系换届改选小组依据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程序合法,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通知》虽公布了新的示范文本,但该《通知》并非强制性法律法规,在小区未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并通过新的议事规则的情况下,现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然有效。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就小区物业公司更换等重大事项进行的表决、投票、计票、公告等事项,仍应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准,W认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公告召开业主大会及之后进行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业委会就召开业主大会事宜发布的公告中明确写明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并公示了会议时间与安排,公布了会议工作人员,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之后的投票及表决过程也经过了街道房管办的指导及延中居委会的现场见证,并未违反程序规定。律师

W认为表决过程中业委会存在恶意制作选票,发票、投票、验票、统计等环节未核实签名人身份等情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W配偶都恩维作为现场监票人对表决票汇总单签名予以了确认。监票人负有在投票前检查票箱是否符合要求、监督表决过程中领票、发票、投票等过程是否合法、在投票结束后监督计票人员清点选票、验票和计票等职责。W称其配偶的签字仅是对实际收到票数的见证,缺乏依据。

虽表决票汇总单上的统计票数总额存在修改痕迹,但已经延中居委会盖章就修改后的票数信息予以确认,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票数变更情况并不影响表决的实质结果,并未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至于《关于终止与物业公司合作、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公告》及补充公告是否符合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虽然第一次公告未就各票数针对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进行公示,但抄送街道房管办及延中居委会后,在街道房管办的指导下,业委会根据表决票情况计算出相应面积比例并补充发布公告,并无不当,也符合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

作出如下判决:W要求确认上海市静安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终止与物业公司合作、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公告》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60民初16194号(2017)沪02民终1128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