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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商业业主进行征询,业委会决议被撤销

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发出《致大华小区业主》公开信,主要内容为:业委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经过多次座谈,制定了《大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大华小区物业管理规约》和《大华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条例规定,提交全体业主大会讨论(书面形式)。此外,一、二期业主还需对苏州河沿岸景观亭修复事项进行表决。本次征询意见采取上门分发和上门回收征询表的办法,随后,业委会向业主发放了无记名的《大华小区业主议事征询表》,该《征询表》上未登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2015年11月6日,业委会制作了《大华小区业主议事征询情况汇总》,主要内容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意758、不同意105、弃权44、未提出意见163、未回收230、同意总数1151;物业管理规约:同意720、不同意121、弃权63、未提出意见166、未回收230、同意总数1116;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同意663、不同意140、弃权72、未提出意见195、未回收230、同意总数1088;修复苏州河沿岸景观亭:同意611、不同意182、弃权59、未提出意见218、未回收230、同意总数1059;2015年11月29日,业委会召开会议对投票结果进行了讨论。律师

业委会针对有关表决事项征询结果发布公告,主要内容为:征询表实发1303张,实际回收1072张,其中3张为废票。尚未收到的征询表为230张,在回收征询表中没有表决的和尚未回收的,均视为同意多数人意见。详细结果请阅征询表汇总表。

业委会发布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及相关政策法规,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书面征询经七项统计,同意律均超过77%至84%以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修改三个规约及其他事项。

根据原告的统计,商业业主共有约2.5万平方米的面积,被告并没有向其发放征询意见表,并且还有部分开发商未出售面积也没有统计在内,以上共计约9万平方米,都没有参与表决。被告则认为,2015年11月6日在被告组织唱票和计票后,对计票结果进行了人数和面积测算,人数和面积均过半,但是由于当事人已经退出业委会,且家人生病,被告无法联系上他,找不到原始资料。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销的是业委会公告中关于修复苏州河沿岸景观亭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至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还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根据前述规定,被告在召集业主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对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两项进行统计。被告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专有部分面积进行统计,在表决表及汇总表中均未提及面积统计的相关数据,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公告中关于修复苏州河沿岸景观亭的决定。(2016)沪0107民初24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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