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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延长任期至诉讼完成是否合理

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系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被告系通过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就上海静安地产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欠付公共收益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静安地产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返还公共收益1,385,239.07元,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大会《通过两项表决:1、龙邸物业再延长试用期一年;2、本届业委会延长任期至诉讼完成。本小区共有业主614户,共发出583票,共投入票箱386票。其中,本届业委会延长任期至诉讼完成的表决,同意356票,不同意18票,弃权8票,同意数已获过半,再根据静安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最终同意数也获90%。

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静安地产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901,108.98元。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大会通过的“业委会延长任期至诉讼完成”的决议。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委员会辩称,1、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程序上由居委会主持,并向房办备过案,也经超过半数以上人员同意。如有变更也需重新召开代表大会进行变更。此决议内容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并没有损害业主的利益,故原告要求撤销不符合法律要求。2、本案诉争决议所指的诉讼是被告与案外人静安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纠纷。被告认可业委会任期的期限确实不明确,但被告与案外人的案件审理期限不会超过5年,故被告任期延长也不会超过5年,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对被告延长任期无异议,认可决议程序合法,但是要求被告确认任期延长的具体期限。被告表示本届业委会任期届满,决议无需撤销;若2018年9月诉讼尚未结案,即便业委会任期尚未届满,被告也同意业委会重新改选。律师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其职责包括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选举业委会成员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从表决程序上看,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依照法定程序,经过业主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本案系争的决议,表决程序合法。

从决议内容上看,“业委会延长任期至诉讼完成”是以“诉讼完成”作为任期的结束日期。该决议是针对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城业主委员会与上海静安地产集团物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共收益诉讼所作出的,其本意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审理期限,所以“诉讼完成”是可以期待的确定某一日。综上,原告诉称,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P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8)沪0106民初16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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