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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人数不足不能形成有效的决议

Q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Q系上海市静安区海宁路房屋权利人之一,系众昌金城大厦业主之一,众昌金城大厦业委会系Q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公司起诉曹金宝要求其支付公共部分租金的案件中,Q获知了由众昌金城大厦业委会(该案第三人)提交的业委会决议,该决议内容为:“鉴于物业公司与本大楼的物业合同已到期后,本大楼业委会没有和物业公司续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至今违法违规、拒绝按规定公布大楼数百万元公共收益账目和去向,为维护大楼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建议所有涉及大楼的公共收益租金,都可以暂缓向物业公司缴纳,属于全体业主公共收益的租金,待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交由新一届业委会再行处理和物业公司予以结算。”落款为众昌金城大厦业委会。后该案最终以撤诉结案。众昌金城大厦业委会作出该决议时,业委会会议出席人数为3人,该决议获得业委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3人通过。律师

众昌金城大厦原有业主委员会委员7名,至物业公司合同期满时,该业委会成员已不足二分之一,故原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北站办事处、闸北区北站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科、闸北区北站街道永顺居委会委托第三方对选聘物业公司及管理时间、服务收费标准公告全体业主,业主通过表决决定:该小区继续由物业公司管理至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并完成物业公司公开选聘工作止,服务、收费按原物业合同标准不变。

众昌金城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众昌金城大厦业委会确认未向物业公司提起过诉讼。原因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只有3人,不能正常形成决议,故众昌金城大厦业委会无法起诉。律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律师

对于Q诉请要求撤销该决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业委会决议内容为建议承租人推迟支付租用公共区域的租金,该决议将导致全体业主依法享有的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众昌金城大厦业委会在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仍作出业委会决议,该决议的作出明显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业主委员会)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的规定,违反了业主大会依据法律制定的程序。诉请要求撤销众昌金城大厦业委会作出的业委会决议,予以支持。(2017)沪0106民初42363号(2018)沪02民终6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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