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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跨越房屋上空,觉得危险要求拆除

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汤某、黄某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汤某、黄某允许电力公司在汤某、黄某的宅基地东北侧上空架设高压线。嗣后,汤某、黄某认为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约定,跨越汤某、黄某的房屋上空,没有保持安全距离,给汤某、黄某的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要求电力公司停止侵害,移除穿越汤某、黄某房屋上空的高压线至符合法律规定为止。律师

电力公司认为其架设的高压线并未穿越汤某、黄某的房屋上空,且与汤某、黄某房屋保持安全距离,未对汤某、黄某造成安全隐患,且对汤某、黄某损失进行了相应补偿,故不同意汤某、黄某的要求。

汤某、黄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电力公司架设的110KV高压线既要符合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最小至少为5米的标准,同时又要符合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水平距离最小至少为4米的标准。现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与汤某、黄某房屋的垂直距离已达到安全距离,但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的送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未达到最小至少为4米的标准。同时,双方一致确认,电力公司架设的110KV高压线穿越汤某、黄某房屋的东北角。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律师

本案中,电力公司架设高压线时与汤某、黄某进行了协商,并进行了相应补偿,汤某、黄某当时并未对电力公司架设高压线提出异议。后汤某、黄某认为电力公司架设高压线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且跨越其房屋上空,给汤某、黄某生活带来安全隐患,要求电力公司移除高压线至安全距离。

从未同意过在其房屋上空可以架设高压电线。高压电线会产生电磁辐射,在雷雨天会产生安全隐患,导致家庭成员一直提心吊胆。被上诉人架设的电线也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提出异议的电线杆早在2006年就已经架设完成,当时经过协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已经领取了补偿款。为建设江南造船厂二期工程的需要,被上诉人在原有电线杆上增设了高压电线,也与上诉人达成了协议。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施工,事实上高压电线杆都有避雷装置,在雷雨天是非常安全的。律师

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线,根据《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标准,已符合110KV高压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最小至少为5米的标准,至于汤某、黄某提出的100KV送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最小至少为4米的标准,仅适用于导线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被上诉人电力公司架设的本案系争高压电线与上诉人的住房之间保持了安全距离。在签订补偿协议书之前,系争高压电线已经架设完毕,故该补偿协议的签订应视对架设行为不持异议。(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737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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