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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开发商将公共用房登记到街道办事处名下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系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明园小安桥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系该小区开发商。中山西路301室、401室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类型为其他,同时产证附记中注明:中山西路301室、401室因日照不足,改作公建用房。1号1层门卫室和14号1层架空层产权未作登记。

上海市徐汇区明园小安桥业主委员会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层门卫室;1号1_1夹层会所;1号301室、401室;2、3、4号地下层地下室;12号地下层地下室;13号地下1层地下室;14号地下1层会所;14号1层架空层;14号1_3层02会所;15号1_1夹层会所房屋归全体业主共有;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层门卫室;1号301室、401室,14号1层架空层的房屋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被告系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98弄明园小安桥公寓的开发商,原告系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原告要求依法移交相关物业资料及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用房,由于开发商管理混乱,前期物业是开发商的关联企业,导致应当移交的物业资料缺乏,开发商拒绝移交涉诉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海安桥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没有登记的1号1层门卫室的权属,由法院依法裁决。原告所主张的1号301室、401室产权都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相关规定,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应当一并登记,现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被告应为上述房屋的权利人。对于14号1层架空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架空层系公共通道等公用部位,多年来一直由被告使用,原告并未提出过异议,被告已经按规定向原告提交了足额的共建配套面积,无须再向全体业主交付其他面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一份,证明1号1层门卫室和14号1层架空层房屋用途为特殊用途。并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申请报告,小区的公建配套面积为15454平方米,其中公建会所建筑面积为4675.2平方米。被告对此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房屋面积计算表,1号1层门卫室和14号1层架空层的面积分摊方式均系“自己独用,不分摊",故上述房屋不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被告另提供一份公建用房移交单,证明其已经移交了相应的配套公建用房。原告则认为被告移交的上述房屋与本小区无关,系移交给街道办事处。

现中山西路301室、401室产权和14号1层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上述房屋产权应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并未提供上述登记存在错误的依据,故其诉请要求上述房屋产权为原告所有缺乏依据。对于中山西路1层门卫室,该房屋产权尚未进行登记,被告对上述房屋归属原告所有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中山西路1层门卫室产权归原告所有。(2018)沪0104民初3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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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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