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楼下屋顶发霉、滴水推定楼上漏水所致

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T等系301室房屋产权人,C等系上海市通南路401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相邻关系。律师

双方因401室房屋漏水导致301室房屋卫生间顶部滴水向H湘鑫实业有限公司报修。根据C方提供的照片,301室房屋内卫生间顶部扣板已经被拆除,顶部墙面存在发霉等问题。

物业公司再次至401室房屋内进行检修,经查,401室卫生间浴缸并无漏水痕迹,在进行多次放水测试后,浴缸下也未出现漏水现象。物业公司于当日至301室房屋卫生间进行查看,也并无漏水问题。C方对此情况予以确认,认可现已无漏水问题,撤回要求F方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的请求。

T等起诉请求:判令C等修复上海市通南路301室房屋卫生间(靠东)漏水部位,并赔偿T等漏水部位修复费用共计1,000元。律师

C等认为马桶上水管漏水一次,被上诉人方卫生间渗水,后维修好,其他部位并未漏水,且马桶漏水未造成楼下任何损失。除本次漏水之外,至今未有任何漏水部位。

401室房屋内确曾发生漏水并导致301室房屋卫生间顶部出现滴水问题,故301室卫生间顶部发霉系F方房屋漏水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F方应当对C方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修复部位,根据301室房屋内渗水部位、痕迹以及必要的检修等,C方主张修复墙面顶部以及扣板更换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费用,酌情确定为800元。律师

一审法院判决:C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等房屋渗水部位修复费用800元。(2016)沪0113民初16727号(2017)沪02民终591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