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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修基金应当及时交付给业委会

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业主陆续购入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中山北路科普楼商品房,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陆续向被告缴纳了维修基金,被告未将部分业主维修基金转入维修基金专用账户。科普楼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发现上述问题后,向闸北区人民政府提出以上信访事项。律师

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函原告,确认科普楼小区确实存在被告代收购房人维修资金未纳入维修资金专户的情况。同时告知被告已归并至上海大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已向大宁资产经营公司发催交函,该欠账问题将会在近期予以解决。后大宁资产经营公司在收到催缴函后履行了部分维修基金的转款工作,对剩余的11户维修基金未转入专用账户。之后,该11户中的一户业主自行将维修基金缴入了维修资金专户。对剩余10户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

另查明,原告小区10户已缴纳被告维修基金共计金额为46,176.79元,被告代收后未转入相应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原告表示,为了便于被告履行,同意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请。律师

被告上海闸北安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未收到房管局催款函前,被告并不知情。在收到催款函后,被告立即将无争议的14户维修基金转入专户,故被告无过错。原告主张的利息之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法律法规以及H关于内销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缴纳。首期维修基金购房人应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前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业委会成立时住宅尚未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业委会成立之时起15日内缴纳业主部分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律师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共46,176.79元转入维修资金专户,对此,原告提供了8户业主有维修基金交款凭证,予以确认。另2户无交款凭证。对此原告诉称,因时间久远,凭证已丢失,无法找到。但根据商品房预售先交维修基金再入住的交易习惯,以及该2户早已入住并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可以证明该两户已经向被告缴纳了维修基金。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对事实的陈述,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被告理应在收取原告小区10户业主的维修基金共计46,176.79元后,将该款转入相应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内。然被告未积极履行,影响了原告小区业主共有权的行使,被告的行为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

现原告代表小区部分业主行使诉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闸北安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的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0户业主46,176.79元,按每户金额转入相应维修基金专用账户。(2017)沪0106民初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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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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