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请原审法院审查委托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函样式

××××人民法院

审查执行依据函

(××××)××委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委托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写明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3条的规定,请你院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予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函复我院,我院将按照你院的审查结果来确定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3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中,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函请委托法院审查时使用。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