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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债务人名称)的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____________(简述监督期内,管理人采取的监督措施及债务人接受监督的情况)。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监督期已于××××年××月××日届满。现管理人将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的基本情况

简述重整案件的受理日期、重整计划的批准情况、批准日期、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二)重整计划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执行情况

列明经营方案、债权调整及受偿、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其他重整方案的执行情况。未能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应当说明理由及解决方案。

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经营状况,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销售(营业)额、成本、税后净利润、现金流量值等经营指标。反映债务人在重整前后的经营状况变化。

四、监督期满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建议

如果监督期限届满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可对监督期满后债务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出建议。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重整计划;

2.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债务人经营状况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满后,报告人民法院。

二、本文书应当列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的效果。

三、监督期限届满,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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