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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经表决,×××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于××××年××月××日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重整计划草案;

2.各表决组第一次表决结果;

3.×××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文件或再次表决结果;

4.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的相关证据材料。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经两次表决未通过,提请法院批准时提交。

二、报告应当详细阐述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条件的理由。

三、报告应当附各表决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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