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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债务人名称)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名称)存在下列情形,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终止×××(债务人名称)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证据材料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发现重整债务人发生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本文书应当列明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具体情形。例如,重整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发生恶化的,应当列明恶化的具体程度,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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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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