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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没有付全款引起纠纷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当事人之委托,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参加了某某诉当事人、某某前妻其他财产纠纷案件的庭审,就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据原告自认,原告和被告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到卖房款17万元,如果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均成立,法庭要予以考虑17万的问题。

庭审中原告自认收到过第一套的“卖房款”17万元,其提供银行单据证明,其和被告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收到了17万的款项,如要求法院支持返还3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考虑该笔款项。该笔款项是否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分割,已经另案处理,和被告一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

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诉称结婚前某日将30万元打入被告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购房,但多年来产权证一直没有办理,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各类损失。

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从购房款支付开始,已经知道自己居住的吴中路某花园房屋是没有产权的,直到该房屋出售,原告和被告二搬迁至古北首席居住,均知悉没有购入该房产。

代理人认为原告在200*年下半年已经知悉了房屋产权的问题,应当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他却一直躺在权利上睡觉,直到所谓的房屋出售,也没有向原告主张办理房地产产权,或者主张返还30万元购房款。

在经历了换房,离婚等将近七年时间,原告才提起诉讼,代理人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不存在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情形,法院理应驳回其主张。

三、原告无偿居住和使用两套精装修的房屋至今,不存在所谓的损失之说。

原告诉称将其父母所有的徐汇区茶陵路房产出售,得款30万元,因此损失了房屋租金,要求被告赔偿,代理人认为:

1、该房屋的产权人不是原告,是原告父母,原告是无权主张他人房屋的租金损失;

2、原告多年来都居住在被告出资装修的精装修房屋内,且从不支付租金或者房屋使用费,前后两套房屋的租赁价值明显超过了茶陵路房产的出租价值,何来损失?

四、原告无权向被告一主张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原告诉称的案由和法律依据多次变化,至庭审结束仍含糊不清,代理人认为原告和被告一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不能简单地看原告是否把钱汇入被告一的银行账户,这是因为:

1.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购房关系。

根据庭审表明双方之间根本不认识,期间并未和原告有任何委托关系存在。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拿出任何和委托购房有关的证据,比如委托书,承诺书,收款用途证明等等。

2.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地产买卖关系。

原告一直在试图证明自己父母卖房,就是为了买湘府花园的房产,但实际上原告的30万元和房屋当时的价值相去甚远,连房款的50%也不到。另,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即便在电话录音中,也没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房产的关系。现原告诉称向被告买房,该说法不成立。

2.被告一不应为本案件的被告,被诉的责任主体不正确。

湘府花园的房产当时产权并不在原告名下,而在开发商名下,这点原告也是明知的,原告又称被告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所以向其买房,这种类说法意味着向房地产开发商买房,并非是向原告购房,被告一如果是该公司的经理,只是代表该公司的行为,员工代表公司,原告又是明知的,如果其认为是房地产买卖纠纷的,起诉的被告也不正确。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件的被告一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沈洁

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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