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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代还原借款引起纠纷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等原告身份信息。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等被告身份信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四450,000元整,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2、判令被告以借款数额为本金,从2011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3、判令原告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某房屋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以再次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先偿还原有银行贷款为理由(旧贷还新贷),向双方的同学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同学向被告出借30万元,约定的归还日期为是借款之后的四个月内。借款协议签订以后,此人分三次以现金或者本票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出借款28万元,被告对此出具了收条。双方此后持房产证到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手续当日又将2万元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入被告母亲的银行账户。

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对外还有其他第三人私人借款未还,导致房产他人被查封,需要一定的时间解决争议,向提出向原告借款。故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明确约定了借款总金额为4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之前的30万元借款由原告代为归还,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借款人2万元利息,一并由原告代付。原告和原借款人结算后,和被告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获得他证当日原告将13万元汇给了被告,此前原告已经和原借款人进行了结算,取得了原借款人持有的借款协议和收条。

后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原借款人并没有支付30万元全额,实际支付22万元为由,拒绝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这是案外借款人和被告之间的借款纠纷,和原告无涉。案外的借款人提出从原告处借款归还欠其的款项,被告当时予以同意,并没有提出该债权上存在瑕疵,相反的,还和案外人签订了《结算协议》,以及和原告的《借款协议》也注明借原告钱款还旧贷,这说明被告对原债权的瑕疵(如果有瑕疵)不提出抗辩。即便原借款人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被告自愿从原告处借款归还归还给他人,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借款协议,故而不同意被告要扣除8万元再还其他款项的说法。

现在被告仍然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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