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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损毁风险转移的律师函

律师函

致广东某某公司惠州分公司:

本律师受上海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我方委托人)委托,就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以及贵方拖欠工程设备款、设备运输款事宜致函如下:

我方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我方委托人为设备出卖方,贵公司为买方。该合同约定的提货方式为贵公司自行提货,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贵公司要求由我方委托人送货到仓。我方委托人考虑到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对贵公司的要求予以拒绝,只能代为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并因此垫付了运费。

设备在运输的过程中,因其中的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部分货物轻微损伤,后我方委托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零件更换,不影响使用。但贵公司认为送货上门是我方当事人的义务,现以货物瑕疵而拒绝付款。

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由贵公司自行提货,在履行过程中贵公司要求我方委托人送货到仓遭到拒绝,只是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因此送(提)货的义务仍然在贵公司一方。其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方承担,我方当事人代贵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在货物交付给第三方时视为已向贵公司交付,此时货物的损毁风险已转移至贵公司,贵公司的损失应当向第三方主张。

现我方委托人将货物无瑕疵的交付给第三方物流,已将合同中的义务履行完毕,贵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给付工程设备款318.57万元,以及支付我方委托人垫付的货运款9.18万元。否则,贵公司即构成违约,我方委托人只得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收到本函后请和上海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联系,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祝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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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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