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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中实体权利委托律师的声明书

因石某和刘某之间的房地产租赁纠纷,特委托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代为进行诉讼,本人发表以下声明:

第一,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要求承租人刘某承担合同等文书约定的一切违约责任;

第三,要求承租人刘某支付拖欠的徐汇区某路某弄1号19E房租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四,要求刘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第五,其他和房屋租赁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由刘某承担。

第六,要求法院先予执行和保全该房内刘某的财产,如该房屋内财产不能补偿我的损失的,保全刘某的其他合法财产,保全金额等于我的损失金额。

以上声明内容确为我真实意思表示!

声明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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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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