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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律师费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男,出生年月,汉族,住所地:略

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略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律师费29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年原、被告合作承包了某宾馆装饰项目工程。同年6月,双方签订了《某宾馆装修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承揽某宾馆装饰项目,并约定该项目由原告全权负责,且工程竣工原告按约定获得相应工程款。该项目工程于200*年10月开工至200*年5月竣工。之后工程业主方拖欠原告工程款978万元。

对于工程业主方拖欠之款项,曾多次催讨未果。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共识,并作出承诺:授权原告以被告之名义向工程业主方提起诉讼,并承担聘请律师等所有相关诉讼费用以及诉讼结果。嗣后,原告以被告名义聘请了律师,并如期支付了律师费。

原告聘请了律师之后,原告律师就(201*)号案在诉讼前进行了调查取证、起草诉状,并于200*年交至某市人民法院,在义乌法院受理了该案之后,律师还对(201*)号案的被告的财产写了保全申请书,并对该案中的工程款写了进行司法审计的申请。在201*年3月18日,律师参与了庭审的全过程,直至答辩与最后陈述为止。原告总以为该案的整个法律程序操作,应该有原告聘请的律师完成的,但令原告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告擅自撤销了事先双方商量好的,并由被告同意的原告请的律师,未通知过原告亦未征得原告同意。

原告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无故擅自撤销原告律师之行为,不但违反了双方之约定,更给原告如此重大的诉讼进程造成严重影响,给原告人为的造成了律师费的损失。为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损失。

遂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无奈诉诸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所请,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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