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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其他行政机构还有权力扣押吗

律师您好,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某公司进口货物,由我公司代订航次,共累计欠付运费28万元。后我公司知道其货物到港,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并且要求保全财产,现在案件已经胜诉并且进入执行程序,但该公司因为故意虚报货物品种,少缴进口税收被海关扣押货物,要求限期缴纳税款及罚款。该公司也不去交,请问他这种行为是否会影响我公司的执行,另外法院已经查封的货物,海关还有权力查封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不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是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的规定也仅仅是针对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而没有针对除了法院之外其他有权利查封、冻结财产的行政机关,比如税务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比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出入境的货物。如果不同的部门机构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同一物品采取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均有权限。

除了不同机关查封,还有法院之间的重复查封、冻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轮候查封、扣押和冻结。虽然不允许重复查封,但是允许轮候查封。

您公司的货物因少缴关税,现在被海关扣押,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扣押的应税货物可以变卖,从获得的款项中取得财产,抵扣税款。海关变卖物品,不需要经过拍卖,如果这下财产有法院查封,就会产生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冲突。

同样的情况还有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欠缴税款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收入的,税收优于罚款,如果法院拍卖处理后,要优先在变价款中支付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

对此产生的冲突,目前还没有有关的法律进行协调,故而债务人的货物还在海关扣押,故而你申请执行时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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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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