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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先予执行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第二章 诉讼程序

第四节 先予执行

【问题提出】

• 经济困难,能否打官司前先拿钱?

• 哪几种情况可以申请现予执行?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其制度设计的着眼点在于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

【提问】哪些案件可以申请现予执行?

【解答】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提问】申请先予执行需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上述案件类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泹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提问】先予执行后,诉讼败诉的怎么办?

【解答】依据判决书,诉讼败诉的,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提问】实务中先予执行适用的场合多吗?

【解答】先予执行是针对较为特殊的案由,要符合一点的要件,实践中很少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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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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